江苏莱德建材股份有限公司

6332江苏莱德建材股份有限公司与江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苏0509民初6332号 原告:江苏莱德建材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吴江区七都镇心***通大道北侧。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市泉山区解放南路侯山窝村6号楼304室。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苏莱德建材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江苏莱德建材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7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江苏莱德建材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苏莱德建材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71元,保全费270元,合计541元。由原告江苏莱德建材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