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苏0509民初6332号
原告:江苏莱德建材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吴江区七都镇心***通大道北侧。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市泉山区解放南路侯山窝村6号楼304室。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苏莱德建材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江苏莱德建材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7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江苏莱德建材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苏莱德建材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71元,保全费270元,合计541元。由原告江苏莱德建材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