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莱德建材股份有限公司

江苏莱德建材股份有限公司、某某聚建筑工程技术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2)苏0509执1957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江苏莱德建材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吴江区七都镇心***通大道北侧。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执行人***聚建筑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徐州市鼓楼区祥和小区31号楼4-602。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男,1967年2月5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新沂市。 原告江苏莱德建材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聚建筑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苏0509民初633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该法律文书明确:被告***聚建筑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江苏莱德建材股份有限公司货款265620元并偿付逾期付款违约金(自2021年5月28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以265620元为基数,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倍计算);被告***对被告***聚建筑工程技术有限公司的上述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179元,保全费3770元,由被告***聚建筑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共同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至本院;公告费560元,由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因被告逾期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权利人(原告)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2年3月24日立案受理后立即执行,执行标的额277678.60元,执行费4065元。 本案执行过程如下: 1、2022年3月25日,本院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信用惩戒风险提示、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前告知书等文书,责令其履行债务,但其未按期履行。因被执行人违反财产报告制度且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已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其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 2、2022年3月25日、2022年4月18日、2022年5月31日,本院相继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银行存款、互联网银行、证券、不动产、工商登记、保险、车辆等财产情况,于2022年3月28日冻结被执行人网络资金账户和开立于中国邮储银行、江苏银行、中国工商银行等金融机构的十九个账户;上述账户冻结期限为一年。本院冻结账户后扣划存款27308元,先行收取执行费,余款发放申请人。此外,未反馈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3、2022年3月24日、2022年4月8日,本院相继通过点对点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在苏州大市范围内的不动产和车辆等财产情况,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4、2022年3月28日、2022年5月31日,本院相继通过人民法院执行事项委托系统委托江苏省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江苏省新沂市人民法院查询被执行人在户籍地和住所地范围内的财产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5、2022年6月22日,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人,并要求申请人提供被执行人名下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提供相应财产线索。 综上,本案执行标的额277678.60元,执行到位23243元;执行费4065元,全额执行到位。 上述事实,有生效法律文书、银行查询回单、房产查询回执、终本约谈笔录等予以佐证。 本院认为: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债权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能力。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调查,除上述执行的财产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处置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其他可供有效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已穷尽执行措施,并已告知申请执行人风险责任和执行程序终结的相关规定及救济途径,故本次执行已符合程序终结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对于本案执行中查封、冻结的被执行人名下财产,申请执行人如需要继续查封、冻结的,应当在期限届满十五日前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逾期视为放弃查封、冻结措施。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期间,被执行人应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财产状况发生变化的,应如实向本院报告,直至债务全部履行完毕。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如不服本裁定,可依法向本院提出异议,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书面递交执行异议申请书及副本。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