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鄂0104民初1908号之一
原告:武汉天龙世纪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孝感市孝南区东山头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华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武汉长丰***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硚口区古田二路汇丰企业天地19号丰隆楼1-34号。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武汉天龙世纪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武汉长丰***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武汉天龙世纪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于2020年6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武汉天龙世纪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武汉天龙世纪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本院减半收取1179元、保全费1035元,合计2214元由原告武汉天龙世纪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自行承担。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