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
湖北省黄石市黄石港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鄂0202民初3104号
原告:湖北胜祥安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青山区建设三路1栋1-7层7010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07MA4KR8XJ76。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善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大冶建设工程质量检测中心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大冶市长乐大道1号(总部经济中心1号楼1区1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281790586949N。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仁人德赛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湖北胜祥安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大冶建设工程质量检测中心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5日立案受理后,原告湖北胜祥安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于2021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湖北胜祥安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湖北胜祥安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151元,由湖北胜祥安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