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文书内容
江苏省太仓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585民初2984号之一
原告:苏州**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太仓市通港西路1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5058642620T。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海联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海联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万臣塑料制品(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新场镇古翠路36号3、4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157956983336。
法定代表人:***。
原告苏州**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万臣塑料制品(上海)有限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6月2日立案受理。原告苏州**实业有限公司于2022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背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苏州**实业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5025元,由原告苏州**实业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 朱旖雯
二〇二二年七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