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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某某实业有限公司、万臣塑料制品(上海)有限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文书内容 江苏省太仓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585民初2984号之二 解除保全申请人:苏州**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太仓市通港西路1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5058642620T。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海联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海联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万臣塑料制品(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新场镇古翠路36号3、4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157956983336。 法定代表人:***。 原告苏州**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万臣塑料制品(上海)有限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6月9日作出(2022)苏0585民初2984号民事裁定,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万臣塑料制品(上海)有限公司名下价值1409345元的财产。 申请人苏州**实业有限公司于2022年7月14日向本院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万臣塑料制品(上海)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 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万臣塑料制品(上海)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朱旖雯 二○二二年七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