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文书内容
江苏省太仓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585民初2984号之二
解除保全申请人:苏州**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太仓市通港西路1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5058642620T。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海联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海联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万臣塑料制品(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新场镇古翠路36号3、4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157956983336。
法定代表人:***。
原告苏州**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万臣塑料制品(上海)有限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6月9日作出(2022)苏0585民初2984号民事裁定,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万臣塑料制品(上海)有限公司名下价值1409345元的财产。
申请人苏州**实业有限公司于2022年7月14日向本院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万臣塑料制品(上海)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
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万臣塑料制品(上海)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朱旖雯
二○二二年七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