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太仓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585民初4510号之一
申请人:苏州**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太仓市通港西路1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5058642620T。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海联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海联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肽泽(武汉)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高新大道666号武汉国家生物产业基地项目B,C区研发楼B1栋C209,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00MA4KM5CTX8。
法定代表人:**地。
原告苏州**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肽泽(武汉)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苏州**实业有限公司于2022年7月26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查封、冻结被申请人肽泽(武汉)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中金额为360968元的存款或相应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被申请人肽泽(武汉)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中金额为360968元的存款,或相应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沈 坚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