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太仓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585民初4931号
申请人:苏州**实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5058642620T,住所地江苏省太仓市通港西路18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海联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海联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肽泽(武汉)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00MA4KM5CTX8,住所地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高新大道666号武汉国家生物产业基地项目B、C、D区研发楼B1栋C209。
法定代表人:**地,执行董事。
申请人苏州**实业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肽泽(武汉)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苏州**实业有限公司在2022年8月8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本院冻结被申请人肽泽(武汉)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的存款287798元或者查封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在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苏州中心支公司投保了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苏州**实业有限公司申请财产保全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肽泽(武汉)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的存款287798元或者查封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八月十二日
书记员 邵 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