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文书内容
江苏省太仓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585民初5435号之二
解除保全申请人:苏州**实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5058642620T,住所地江苏省太仓市通港西路18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海联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海联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初心创造生物科技(江苏)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381MA24YNWF95,住所地江苏省新沂市北沟街道黄山路10号A栋1305-10室。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苏州**实业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初心创造生物科技(江苏)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26日作出(2022)苏0585民初5435号民事裁定书,并据此冻结了被申请人初心创造生物科技(江苏)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146282.14元或相应价值的财产。现申请人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的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申请人苏州**实业有限公司申请解除保全措施,应解除对被申请人的保全措施。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初心创造生物科技(江苏)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146282.14元及相应价值财产的保全措施。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九月八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