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文书内容
江苏省太仓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585民初5435号
申请人:苏州**实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5058642620T,住所地江苏省太仓市通港西路18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海联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海联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初心创造生物科技(江苏)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381MA24YNWF95,住所地江苏省新沂市北沟街道黄山路10号A栋1305-10室。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苏州**实业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初心创造生物科技(江苏)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苏州**实业有限公司于2022年8月24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初心创造生物科技(江苏)有限公司冻结银行存款146282.14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苏州**实业有限公司申请财产保全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初心创造生物科技(江苏)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46282.14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八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