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民终1219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华伊美化妆品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车墩镇香闵路805号1幢、3幢。
法定代表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苏州**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太仓市通港西路18号。
法定代表人:***。
上诉人上海华伊美化妆品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苏州**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2022)沪0117民初783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2年11月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第二审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上海华伊美化妆品有限公司于2022年11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
本院认为,上诉人上海华伊美化妆品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上海华伊美化妆品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2,876元,减半收取1,438元,由上诉人上海华伊美化妆品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王 爽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