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淄博市博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鲁0304民初181号之二
原告:淄博鲁明泵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市博山区北园路1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04735763842G。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告:***脉石化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市临淄区齐鲁化学工业园金山片区冯北路南首西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05060440243T。
法定代表人:***。
本院于2018年1月9日作出的(2018)鲁0304民初181号财产保全裁定,现因原告申请解除对被告采取的保全措施,故决定解除对被告的保全措施。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告的保全措施。
审 判 员 ***
二〇一八年二月二日
法官助理 **程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