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鲁明泵业有限公司

淄博鲁明泵业有限公司与某某脉石化科技有限公司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淄博市博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鲁0304民初181号之二 原告:淄博鲁明泵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市博山区北园路1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04735763842G。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告:***脉石化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市临淄区齐鲁化学工业园金山片区冯北路南首西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05060440243T。 法定代表人:***。 本院于2018年1月9日作出的(2018)鲁0304民初181号财产保全裁定,现因原告申请解除对被告采取的保全措施,故决定解除对被告的保全措施。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告的保全措施。 审 判 员 *** 二〇一八年二月二日 法官助理 **程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