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淄博市博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鲁0304民初181号之三
原告:淄博鲁明泵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市博山区***掩的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04735763842G。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告:***脉石化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市临淄区齐鲁石化工业园金山片区冯北路南首西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05060440243T。
法定代表人:***。
原告淄博鲁明泵业有限公司与被告***脉石化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8日立案,原告于2018年2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其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淄博鲁明泵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176.00元,减半收取计588.0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一八年二月二日
法官助理 **程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