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鲁明泵业有限公司

淄博鲁明泵业有限公司、山东汇龙化工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高青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鲁0322执保491号 申请人:淄博鲁明泵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淄博市博山区***掩的村。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04735763842G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博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山东汇龙化工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淄博市高青县常家化工园区(常家村东环路以东、大***路北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22586077530N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申请人淄博鲁明泵业有限公司因买卖合同纠纷于2023年4月10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山东汇龙化工科技有限公司银行存款在65000.00元以内予以冻结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淄博中心支公司提供担保。 经本院审查,于2023年4月10日作出(2023)鲁0322财保172号民事裁定,并于2023年4月12日立案开始执行。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二款、第三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款、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申请人山东汇龙化工科技有限公司银行存款在65000.00元以内予以冻结(冻结期限为一年),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动产查封期限为二年,不动产查封期限为三年)。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经明健 二〇二三年四月十二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