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地区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新29民终38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新疆中联世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市栏杆街道新华东路35号(***苏地区日报社办公楼)。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新疆明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深圳市多维图像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西乡街道西乡大道西北侧碧海富通城A栋213。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阿克苏丝路魅力文旅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市栏杆街道新华东路35号(***苏地区日报社办公楼)。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上诉人新疆中联世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联世华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深圳市多维图像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多维图像公司)、阿克苏丝路魅力文旅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文旅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市人民法院(2021)新2901民初748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2年4月1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中联世华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被上诉人多维图像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上诉人文旅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新疆中联世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上诉请求:一、请求依法撤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新2901民初7487号民事判决书,依法改判驳回被上诉人深圳市多维图像科技有限公司对上诉人的诉讼请求或将本案发回重审。二、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和理由:一、一审不批准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的鉴定申请,程序违法。首先,一审庭审中对于多维图像公司提交的一审法院作为判决依据的合同,上诉人庭审中已明确发表了质证意见,对此被上诉人委托诉讼代理人沟通后明确答复一审法院提交的即为原件并当庭申请对提交的合同申请鉴定,上诉人当庭同意被上诉人的鉴定申请,一审法院未批准,程序违法。其次,因对于被上诉人提交的合同不认可,上诉人认为当初沟通中的涉案合同价款为暂定价,最终要进行结算的,当庭提交的明细证明材料及工程量并申请对涉案合同价款进行鉴定,一审法院当庭驳回不予鉴定,程序违法。二、一审法院事实认定错误。首先,被上诉人未提交合同原件,提交的为打印件,上诉人没有合同原件,上诉人按一审法院要求将涉案项目结算时提交的复印件交给了法院,未作为证据出示。上诉人在一审过程中已明示:所出示的《阿克苏项目合同》系被上诉人发送给上诉人的扫描件,对合同价款上诉人当庭已明确表示不认可。从而可知,上诉人及被上诉人出示的《阿克苏项目合同》均无原件且均来自于被上诉人的打印件及复印件。一审庭审中被上诉人自始自终未向一审法庭或上诉人提供合同原件,一审法院仅凭借一份单一来源于被上诉人的打印件即认定该非原件合同的内容“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的表示”,有违民事诉讼证据的采信原则,事实认定明显错误。其次,本案争议项目系法律法规明确规定必须招投标的项目,未予招标签订合同的,即使合同经鉴定为原件亦因违反法律法规致合同无效。一审判决认为争议合同“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该认定明显与事实不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三条及《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16号)之强制性规定,该项目属于必须招标的采购项目。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未进行招标而签订合同的,其合同应属无效。无效合同自始不发生法律效力,故一审法院认为争议合同“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之认定,违反了法律适用的基本原则,存在根本性错误。综上,一审法院在定案依据涉案合同存在争议即双方均申请鉴定的前提下不批准双方的鉴定申请系程序违法;在未查清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争议合同真实性及效力性的情况下,就径行判决上诉人承担合同履行及违约责任,系认定事实不清,请求二审法院予以纠正,查明案件事实,依法改判或将本案发回重审。
多维图像公司辩称,原审认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对于上诉人和被上诉人签订的阿克苏项目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并未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关于合同原件的问题,中联世华公司在一审庭审中确认系先行盖章后扫描发给多维图像公司,庭后上诉人提交了一份仅有上诉人盖章的合同,经核对上诉人和被上诉人提交的合同内容一致。另外,上诉人法定代表人**和**的聊天记录可知,双方之间存在买卖合同关系,且多维图像公司已经完成安装并调试完毕的义务,该产品已经于2020年6月25日投入使用。关于合同进行鉴定的问题,该合同是真实存在,没有必要进行鉴定。案涉的合同不属于必须招投标的范围,涉案标的不属于工程建设项目,而且上诉人在签订合同之前也没有提示或主张过案涉合同系招投标。如果是招投标的范围,也属于上诉人的过错。根据民法典的规定,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行为人取得的财产也要折价补偿,该折价补偿可以参照民法典的七百九十三条的规定。事实上,上诉人取得了被上诉人提供的产品和服务,且产品也已经投入使用,上诉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价款支付相应的对价给被上诉人。综上,请求二审法院驳回上诉人的上诉请求。
文旅投资公司未发表答辩意见。
多维图像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中联世华公司支付原告货款257万元,违约金12.85万元,共计269.85万元;2.判令文旅投资公司对中联世华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3.本案诉讼费由中联世华公司、文旅投资公司承担。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20年6月19日,中联世华公司为购买全息幻影成像设备、LED屏等,与多维图像公司签订《阿克苏项目合同》,约定该批设备总费用含税价560.3807万元,优惠价560万元,第一期款项:合同签署后三日内中联世华公司支付120万元;第二期款项:设备到达项目地物流地点后,中联世华公司核对品名、数量后,支付合同价款的100万元;第三期款项:多维图像公司收到第二期款项后,及时安排技术安装人员,开始进场拆除原场地设备及处理相关事务,施工安装本项目,于2020年6月25日前,中联世华公司支付343.2万元;第四期款项:项目运行一年后,中联世华公司向多维图像公司支付合同款的3%即16.8万元。中联世华公司逾期付款,每日按合同金额的0.1%向多维图像公司支付违约金,违约金总额不超过合同总额的5%。多维图像公司逾期交付产品及安装调试,每日按逾期交付金额的0.1%向甲方支付违约金,并赔偿因此给中联世华公司及业主方带来的经济损失。现该批设备到货后已经多维图像公司安装、调试,并于2020年6月25日前投入使用。
一审法院认为,本案多维图像公司与中联世华公司签订《阿克苏项目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的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双方当事人应按照合同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本案争议焦点为:1.文旅投资公司是否应当承担付款责任;2.中联世华公司是否应当支付多维图像公司货款257万元及违约金12.85万元。关于文旅投资公司是否应当承担付款责任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十四条规定“公司可以设立分公司。设立分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公司可以设立子公司,子公司具有法人资格,依法独立承担民事责任。”中联世华公司虽然是文旅投资公司的全资子公司,但中联世华公司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其与文旅投资公司办公人员及办公设备处于分离状态,收入及支出实际由阿克苏市财政局管理。根据本案案情,中联世华公司为建设项目向多维图像公司购买全息幻影成像设备、LED屏等,应由中联世华公司独立对其民事行为承担相应的责任。故文旅投资公司在本案中无需向多维图像公司承担付款责任。关于中联世华公司是否应当支付多维图像公司货款257万元及违约金12.85万元问题。中联世华公司购买全息幻影成像设备、LED屏等,多维图像公司依约交付该批设备并安装、调试完毕,现该批设备于2020年6月25日前已投入使用,中联世华公司应当依据双方签订的《阿克苏项目合同》,支付相应的对价。庭审中,双方均认可,中联世华公司已支付300万元,剩余货款257万元中联世华公司理应予以支付。关于违约金问题,双方约定“甲方(中联世华公司)逾期付款,每日按合同金额的0.1%向乙方(多维图像公司)支付违约金,违约金总额不超过合同总额的5%”,现多维图像公司主张支付违约金12.85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九条之规定,法院予以支持。综上所述,对多维图像公司要求中联世华公司支付货款257万元及违约金12.85万元的诉讼请求,法院予以支持;对多维图像公司要求文旅投资公司对中联世华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一十四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一、新疆中联世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五日内支付深圳市多维图像科技有限公司货款2,570,000元;二、新疆中联世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五日内支付深圳市多维图像科技有限公司违约金128,500元;三、驳回深圳市多维图像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二审期间,双方当事人均未提交新证据,二审查明的事实与原审查明的事实一致,本院予以确认。
二审另查明,中联世华公司分别于2020年6月20日、2020年6月28日、2020年9月14日分三次向多维图像公司共付了300万元。中联世华公司和文旅公司均是国有企业,文旅公司系中联世华公司的全资股东。
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一、双方当事人于2020年6月19日签订的《阿克苏项目合同》效力如何确定;二、中联世华公司是否应当向多维图像公司支付257万元的货款及支付违约金的问题。
关于争议焦点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第三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下列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必须进行招投标:(一)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二)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前款所列的项目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有国务院发展计划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报国务院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二条规定,招投标法第三条所称工程建设项目,是指工程以及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所称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是指构成工程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且为实现工程基本功能所必需的设备,材料等。《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16号)第五条规定,本规定第二至第四条规定的范围内的项目、其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必须招投标:(二)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根据以上规定,中联世华公司作为国有企业,采购案涉设备必须进行招投标。因中联世华公司与多维图象公司之间签订的《阿克苏项目合同》属于违反招投标等竞争性缔约方式订立的合同,该合同属于无效合同。
关于争议焦点二。合同无效的法律后果请求返还原物或折价补偿、无过错方请求有过错方承担赔偿损失。多维图象公司已经安装调试完毕案涉设备,该项目已于2020年6月25日投入使用。因案涉设备无法返还,涉案设备的价款以当事人交易时约定的价款为基础多维图象公司请求支付剩余货款257万的诉讼请求,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应予支持。关于上诉人提出的“针对涉案设备价格进行鉴定”意见,双方之间合同就涉案设备价格有明确约定,并且案涉设备已经安装投入使用。虽然合同无效,但设备价格仍然可以参考双方约定的合同价。故上诉人的该项意见应不予支持。关于违约金的问题。因为违约金是有效合同产生的法律后果。本案因合同无效,因此多维图象公司主张违约金的意见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新疆中联世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上诉请求部分成立。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判决如下:
一、维持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市人民法院(2021)新2901民初7487号民事判决第一项,即:新疆中联世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五日内支付深圳市多维图像科技有限公司货款2,570,000元;
二、撤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市人民法院(2021)新2901民初7487号民事判决第二、三项,即:新疆中联世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五日内支付深圳市多维图像科技有限公司违约金128,500元;驳回深圳市多维图像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三、驳回深圳市多维图像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一审案件受理费28,388.0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28,388.00元由新疆中联世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吐尼沙古丽托合提
审 判 员 金 江 辉
审 判 员 张 馨 月
二〇二二年六月六日
法官助理 阿曼古 力牙生
书 记 员 尤 亚 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