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润晶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旦某、四川润晶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藏自治区隆子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藏0529民初169号 原告:旦某,住址西藏自治区山南市隆子县。 被告:四川润晶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被告:**,住址湖南省石门县。 原告旦某诉被告四川润晶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被告**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7日立案受理。原告旦某于2022年12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旦某在诉讼过程中,自愿撤回对四川润晶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是行使其正当的诉讼权利,没有违反法律规定,亦未损害国家、集体及其他人的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旦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11,749.1元,减半收取5,874.55元,由原旦某负担。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二十日 书记员***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