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藏自治区日土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藏2524民初32号
原告:**,男,户籍所在地四川省达州市达川区,现住阿里地区。
被告:**,汉族,户籍所在地重庆市渝北区。
被告:四川润晶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05MA64MKJ23N。
法定代表人:**。
原告**诉被告**、四川润晶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3月13日立案。原告
**于2023年3月28日以被告四川润晶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剩余劳务款29800元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理由充分合理,符合法律规定,不属于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也不损害其他人的利益,故本院准许撤回起诉。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四川润晶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45元,减半收取即272.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达娃**
人民陪审员 索南顿珠
人民陪审员 嘎***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南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