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建元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淮南市千成机械租赁有限公司与安徽建元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皖0403民初4692号 原告:淮南市千成机械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安成镇淮化厂门口西侧50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403MA2WG1DU8H(1-1)。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安徽建元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紫云路与蓬莱路交口紫云广场B座4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1490212990。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淮南市千成机械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徽建元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4月18日立案后,原告淮南市千成机械租赁有限公司于2025年5月29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本案原告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淮南市千成机械租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依法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淮南市千成机械租赁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六月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