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凤阳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皖1126财保55号
申请人:安徽建元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金寨南路856号安徽建工学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1490212990(1-3)。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健友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健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合肥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高新区香樟大道308号网迅大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149038128C。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人安徽建元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2019年10月11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合肥建工集团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00万元或查封其它等值财产。申请人安徽建元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以在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合肥中心支公司投保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安徽建元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定应当采取诉前财产保全措施的条件,并已提供担保,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合肥建工集团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00万元或查封其它等值财产,冻结银行存款期限为一年,查封动产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的期限为三年。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安徽建元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