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皖01执1570号
申请执行人:安徽建元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安徽省合肥市金寨南路856号安徽建工学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1490212990。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被执行人:安徽省紫蓬养生服务有限公司,住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经济开发区汶水路电商园三期三栋GF区4层43605号,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340123MA2MWGUROW。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安徽建元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安徽省紫蓬养生服务有限公司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一案,合肥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8)合仲字第0708第0140号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安徽省紫蓬养生服务有限公司未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安徽建元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已依法立案受理。现因执行实际情况需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将合肥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8)合仲字第0708号裁决书指定合肥铁路运输法院执行。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一日
书记员***
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一)不予受理;
(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
(三)驳回起诉;
(四)保全和先予执行;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
(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
(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
(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