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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凤阳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皖1126民初5744号 解除保全申请人:安徽建元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金寨南路856号安徽建工学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1490212990。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健友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健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合肥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高新区香樟大道308号网讯大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149038728C。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法务。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该公司法务。 解除保全申请人安徽建元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合肥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作出(2019)皖1126财保55号民事裁定,冻结了被申请人合肥建工集团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00万元或查封其他等值财产。现安徽建元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撤回保全。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合肥建工集团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00万元的冻结和其他等值财产的查封。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