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建元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安徽建元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合肥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凤阳县信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凤阳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皖1126民初5744号之一 原告:安徽建元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金寨南路856号安徽建工学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1490212990。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健友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健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合肥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高新区香樟大道308号网讯大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149038728C。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法务。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该公司法务。 被告:凤阳县信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凤阳县府城镇西门小学院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1266973951524。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员工。 原告安徽建元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合肥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凤阳县信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8日立案。原告安徽建元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2019年12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安徽建元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背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安徽建元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