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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建元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凤阳县信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凤阳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皖1126执330号 申请执行人:安徽建元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金寨南路856号安徽建工学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1490212990。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健友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健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凤阳县信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滁州市凤阳县府城镇西门小学院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1266973951524。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安徽建元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凤阳县信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7)皖执协10号《关于将凤阳县信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作为被执行人的案件移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集中执行的函》,为提高执行效率,本院决定将本案移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执行。依照《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0)皖1126执330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卞文新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