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合肥铁路运输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皖8601执56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安徽建元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金寨南路856号安徽建工学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1490212990。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安徽省紫蓬养生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经济技术开发区汶水路电商园三期三栋GF区4层4360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23MA2MWGUR0W。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安徽建元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安徽省紫蓬养生服务有限公司仲裁一案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等相关执行法律文书,责令被执行人安徽省紫蓬养生服务有限公司一次性支付安徽建元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装修工程款1019646.36元(含质保金)、逾期支付工程款利息(其中,以318664.04元为基数,自2017年12月20日起,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至款清之日止;以700982.32元为基数,自2019年3月20日起,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付至款清之日止)、仲裁受理费18717元、处理费1871元及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本院于2020年1月15日、2020年2月17日、3月31日、5月9日四次对被执行人安徽省紫蓬养生服务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账户存款、房产、地产、车辆等财产进行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于2020年3月17日依法限制被执行人安徽省紫蓬养生服务有限公司高消费,予以信用惩戒。2020年3月23日本院依法约谈申请执行人安徽建元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其表示不能提供有关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