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皖0104民初4088号
原告:***,男,1972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蒙城县。
被告:阜阳市国瑞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合肥分公司,住所地合肥市高新开发区香樟大道211号香枫创意园综合科研楼509室。
负责人:***。
被告:阜阳市国瑞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界首市人民路95号。
法定代表人:***。
被告:安徽建元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合肥市金寨南路856号安徽建筑大学科技产业楼四层。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阜阳市国瑞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合肥分公司、阜阳市国瑞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安徽建元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22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6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4826元,减半收取2413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日
书记员***
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