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酒泉市肃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甘0902民初3223号
原告:酒泉市鸿轩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酒泉市肃州区同德巷6号4号门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0902MA7JL5DE2R。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被告:甘肃华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白银市白银区兰州路108号-12幢(08)27幢3-0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0402MA726HE694。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酒泉市鸿轩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甘肃华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5月6日立案,原告酒泉市鸿轩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于2023年5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酒泉市鸿轩电力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撤诉,是对其诉权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酒泉市鸿轩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酒泉市鸿轩电力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五月十二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