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荥阳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豫0182民初3028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甘肃华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白银市白银区兰州路***号***幢(08)**幢5-13。
法定代表人:陈全民,系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倩,河南神龙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郑州市洪宾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荥阳市城关乡李克寨村*组。
法定代表人:苏占淼,系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苏富强,荥阳市京城路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解除保全申请人甘肃华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郑州市洪宾机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6月19日作出(2018)豫0182民初3028号民事裁定书,依法对被申请人郑州市洪宾机械有限公司银行存款60000元予以冻结或等值财产予以查封。解除保全申请人甘肃华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18年8月14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甘肃华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依法解除对被申请人郑州市洪宾机械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60000元的冻结或等值财产的查封。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赵 勇
二〇一八年八月十四日
书记员 辛友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