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荥阳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豫0182民初3028号
申请人:甘肃华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白银市白银区兰州路***号***幢(08)**幢5-13。
法定代表人:陈全民,系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花永,河南神龙剑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倩,河南神龙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郑州市洪宾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荥阳市城关乡李克寨村*组。
法定代表人:苏占淼。
申请人甘肃华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郑州市洪宾机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8年6月19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依法查封被申请人郑州市洪宾机械有限公司银行存款6万元或等值财产,申请人已提供保函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依法对被申请人郑州市洪宾机械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60000元予以冻结或等值财产予以查封;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赵 勇
二〇一八年六月十九日
书记员 辛友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