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内蒙古自治区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内0121民初653号之二
原告:山西某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太原市。
法定代表人:祁某,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某,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白某,山西华炬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煤炭工业太原设计研究院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太原市迎泽区青年路18号。
法定代表人:祁某,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建筑设计研究二院副院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白某,山西华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内蒙古某生态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
法定代表人:侯某,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某,合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任某,该公司员工。
原告山西某集团有限公司、煤炭工业太原设计研究院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内蒙古某生态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2月16日立案。原告山西某集团有限公司、煤炭工业太原设计研究院集团有限公司于2023年5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双方有意愿和解,现原告山西某集团有限公司、煤炭工业太原设计研究院集团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山西某集团有限公司、煤炭工业太原设计研究院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74319元,减半收取计37159.5元,保全费5000元,由山西某集团有限公司、煤炭工业太原设计研究院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案件唯一码)
二〇二三年五月三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