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岚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晋1127民初296号
原告:衡水汇工环境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毕渝川,执行董事。
住所地:衡水市开发区14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1101663690129J
被告:煤炭工业太原设计研究院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徐忠和,总经理。
住所地:山西省太原市迎泽区青年路18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010011012360X1
原告衡水汇工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煤炭工业太原设计研究院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日立案。
原告诉称,诉讼请求:1、依法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工程款40万元;2、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河北泰源环境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泰源公司)在被告处享有山西岚县扩建选煤厂耐磨管道安装工程的工程款债权40万元,2021年1月16日,原告与泰源公司签订了《债权转让协议》一份,泰源公司将上述对被告的40万元应收工程款债权转让给原告并依法通知了被告,但被告未及时向原告付款。
被告煤炭工业太原设计研究院集团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申请事项:请求贵院将(2021)晋1127民初296号移送至山西省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审理。事实与理由:关于申请人与衡水汇工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之间的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已经贵院立案受理。原告起诉的依据是《债权转让协议》,并非《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不适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的专属管辖。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第一百二十七条的规定,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被告煤炭工业太原设计研究院集团有限公司的住所地为山西省太原市××区××号。
本院经审查认为,被告煤炭工业太原设计研究院集团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被告煤炭工业太原设计研究院集团有限公司对管辖权提出异议成立,本案移送山西省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处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西省吕梁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李志宏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郭彩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