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阳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晋03民终359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煤炭工业太原设计研究院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徐忠和。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树明。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慧敏,山西国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山西平定汇能煤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建军。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建国。
上诉人煤炭工业太原设计研究院集团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山西平定汇能煤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平定县人民法院(2020)晋0321民初203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1撤销平定县人民法院(2020)晋0321民初2037号民事判决;
2本案发回平定县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煤炭工业太原设计研究院集团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73260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张敏芳
审判员 郭永生
审判员 任晓辉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王雪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