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苏0281民初9197号
原告:天津某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武清区。
法定代表人:邓某,该公司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某。
被告:江苏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阴市。
法定代表人:徐某,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原告天津某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4月16日立案。原告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和实体权利。原告天津某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天津某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天津某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已预交),由天津某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五月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