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281民初12442号之一
原告:江苏安凯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1743702265G,住所地江苏省江阴市月城镇工业园区月东路221号。
法定代表人:徐文新。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冰,江苏江民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卫明,江苏江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柳州东风容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200564027276J,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柳城县六塘镇工业集中区。
法定代表人:杨振伟。
原告江苏安凯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柳州东风容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3日立案。原告江苏安凯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10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江苏安凯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江苏安凯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560元,保全费2520元,合计6080元(江苏安凯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已预交),由江苏安凯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相 娟
二〇二一年十月十四日
书记员 王云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