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6)苏0281民初4109号
原告江苏安凯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原企业名称江阴安凯特电化学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江阴市月城镇工业园区月东路221号。
法定代表人徐文新,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何卫明(受该公司特别授权委托),江苏江民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沈冰(受该公司特别授权委托),江苏江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冀中能源邢台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金牛钾碱分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邢台市桥西区钢铁南路706号。
负责人闫英良。
被告冀中能源邢台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邢台市桥西区中兴西大街191号。
法定代表人祁泽民,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江苏安凯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凯特公司)与被告冀中能源邢台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金牛钾碱分公司(以下简称金牛钾碱分公司)、被告冀中能源邢台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邢台矿业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2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张年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6月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安凯特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沈冰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金牛钾碱分公司、被告邢台矿业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安凯特公司诉称:他公司与金牛钾碱分公司之间素有业务往来,并签订了加工定作合同。他公司先后为金牛钾碱分公司加工定作各类垫片、阴阳极帽猴箍、配件等货物,他公司交付了货物并开具了相应金额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现金牛钾碱分公司尚欠他公司价款104078.60元未付。金牛钾碱分公司系邢台矿业公司的分支机构,邢台矿业公司应当依法承担共同清偿责任。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特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金牛钾碱分公司、邢台矿业公司立即支付加工价款104078.60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金牛钾碱分公司、邢台矿业公司承担。
被告金牛钾碱分公司、邢台矿业公司均未到庭参加诉讼,也未答辩。
经审理查明:安凯特公司与金牛钾碱分公司自2009年发生业务往来,由金牛钾碱分公司向安凯特公司定作电极箱上所需要使用的辅助材料,包括橡胶垫片、滚轮、绝缘管、阳极冒、阴极冒、喉箍等。至2013年3月底,金牛钾碱分公司支付了部分价款后尚结欠安凯特公司价款104078.60元。
安凯特公司曾于2014年6月派员催讨价款无果,后于2016年3月25日向本院提起诉讼,要求金牛钾碱分公司、邢台矿业公司立即支付价款104078.60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另查明,金牛钾碱分公司系邢台矿业公司的下属不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分支机构。
上述事实,有安凯特公司提供的加工合同、送货单、增值税专用发票、账目往来明细、住宿发票、车票以及安凯特公司代理人的当庭陈述在卷予以佐证。
本院认为:安凯特公司与金牛钾碱分公司之间的承揽合同关系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为合法有效,本院予以确认。金牛钾碱分公司尚欠安凯特公司价款104078.60元,有安凯特公司提供的送货单、增值税专用发票、账目往来明细以及安凯特公司代理人的当庭陈述为凭,本院予以确认。对于尚欠的价款,金牛钾碱分公司应负给付之责,故本院对于安凯特公司要求金牛钾碱分公司立即支付价款104078.60元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十四条的规定,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本案中,金牛钾碱分公司系邢台矿业公司的下属不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分支机构,故其民事责任应由邢台矿业公司承担。
被告金牛钾碱分公司、邢台矿业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也未提供证明其未欠该价款或已偿还该价款的证据,怠于行使自己的诉讼权利,应承担由此引起的不利的法律后果。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二百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冀中能源邢台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金牛钾碱分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江苏安凯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价款104078.60元。
二、冀中能源邢台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金牛钾碱分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的,由冀中能源邢台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承担给付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190元(原告江苏安凯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已预交),由被告冀中能源邢台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金牛钾碱分公司、冀中能源邢台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负担,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直接支付江苏安凯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银行:中国工商银行无锡城中支行,帐号:11×××05)。
审判员 张年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五日
书记员 梁洁
本案援引法律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一百零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
第二百六十三条定作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报酬。对支付报酬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定作人应当在承揽人交付工作成果时支付;工作成果部分交付的,定作人应当相应支付。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十四条公司可以设立分公司。设立分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
公司可以设立子公司,子公司具有法人资格,依法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