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苏02民终46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南京四方表面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汤山街道工业集中区经二路。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江苏安凯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原企业名称江阴安凯特电化学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江阴市月城镇工业园区月东路221号。
法定代表人:**新,该公司董事长。
上诉人南京四方表面技术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江苏安凯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阴市人民法院(2016)苏0281民初1245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2月14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中,上诉人南京四方表面技术有限公司于2017年2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南京四方表面技术有限公司撤回上诉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南京四方表面技术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6386元,减半收取3193元,由南京四方表面技术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长***
审判员缪凌
审判员*伟
二〇一七年三月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