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陆某某、徐某某等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枞阳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皖0722民初3091号 原告:陆某某,男,汉族,居民,住安徽省枞阳县。 委托诉讼代理:***,安徽振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徐某某,男,汉族,居民,住安徽省枞阳县。 被告:苏某某,男,汉族,居民,住安徽省枞阳县。 被告:安徽陵淮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枞阳县义津镇义津大道11号。 法定代表人:周某某,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杨某某,该公司员工。 原告陆某某与徐某某、苏某某、安徽陵淮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8月7日立案。同年10月14日,原告陆某某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本案审理中,陆某某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陆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882元,减半收取441元,由陆某某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十月十四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