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寰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吉林省寰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长春市朝阳区教育局、长春市汇星旅游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吉0104民初3516号
原告:**省寰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市朝阳区建政路815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长春市朝阳区教育局,住所地:长春市前进大街1855号。
负责人:谭大为。
被告:长春市汇星旅游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市工农大路3730号。
法定代表人:*树春。
本院在审理原告**省寰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长春市朝阳区教育局、长春市汇星旅游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省寰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2016年11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省寰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省寰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311.00元减半收取1,156.00元,由原告**省寰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木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