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众能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某某与珠海众能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1)粤0402民初25570号 原告:***,男,1990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遂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敬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敬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珠海众能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珠海市香洲区前山路9号703办公之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4007673134245。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金丰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珠海众能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2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珠海众能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被告向原告支付:经济补偿金12780元、2021年4月份工资1704元、2020年带薪年休假工资1769.4元、2021年未休假工资737.3元,共计16990.7元;2.请求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事实及理由:2018年12月19日,原告入职被告处,岗位为高速模切机长,月工资5000元左右,工作地点为珠海,被告通过银行转账向原告支付工资,此后被告将生产车间搬至中山市坦洲镇,不再提供住宿,给原告造成极为不便,原告因被告擅自变更工作地点,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要求被告与其解除劳动合同并支付经济补偿金,但被告反而以原告旷工为由将原告开除,并拖欠原告工资未予发放,原告认为被告的行为已经违反了相关法律法规,故提起本案诉讼。 被告珠海众能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辩称,对于原告的请求中经济补偿金,被告认为是由于原告无故旷工,公司按照管理规章制度的规定对原告进行开除处理,所以原告要求经济补偿金是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的。对于4月份工资,认可是1605.99元,4月份工资没有发放是因为原告旷工后没有到公司办理离职手续,没有对工资进行确认。对于带薪年休假工资,认可是2353.6元。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原告于2018年12月19日入职被告处担任高速模切机长一职,双方于2019年12月19日签订《劳动合同书》一份,约定合同期限为2019年12月19日至2022年12月18日,原告每日工作八小时,每周工作六日,工作地点为珠海市。原告离职前一年月均工资5000元。被告有为原告缴纳社保。 原告称,因被告搬迁办公地点至中山,其向被告提出不愿意到中山工作,但被告在口头上表示如继续留在被告处工作就必须到中山上班,在书面上则表示公司的工作场所仍然是珠海。 被告辩称,被告生产部门于2021年5月搬到中山坦洲,办公室和技术部仍在珠海市前山路9号703,故不存在因劳动条件变更导致合同无法履行的情况。如员工坚持不同意到中山上班,可调整为公司办公室的后勤,工资待遇不变。被告主张因原告自2021年4月14日起无故旷工,故按照公司规章制度予以开除,并提交《珠海众能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管理规章制度》予以佐证。被告还提交聊天记录截图一份,显示2021年4月13日10时57分,被告向原告发信息称:“你好,您要求终止劳动合同的通知公司已经收到,目前公司不存在变更工作或工作岗位的情形,如你要求解除合同的,请提交书面申请。”当日上午11时12分,被告再次向原告发信息称:“***你好,经过公司研究决定,从明日开始,您的上班地址修改为:珠海市××室,请明日8:30准时到前山公司新办公地点公司人事部报到,知悉!”4月14日下午18时23分,被告再次向原告发信息称:“***,今日您未按时到心海洲报到。根据公司相关规定,今日您旷工一天,请明天按时到岗!”另提交被告于2021年4月19日发出的《关于***、***开除的违纪通告》,内容为原告未履行任何请假手续,连续旷工五天,给予开除的处理。 原、被告双方认可珠海市香洲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在仲裁裁决中予以认定的原告2021年4月份工资1605.99元、原告2020年未休年休假5天和2021年未休年休假2天工资共计2353.65元;2021年4月13日开始原告未再到被告处上班,被告未向原告支付2021年4月份工资。 2021年4月15日,原告作为申请人,以被告作为被申请人,向珠海市香洲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请求珠海众能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向***支付:1.经济补偿12780元;2.2021年4月份工资1704元;3.2020年带薪年休假工资1769.4元、2021年未休年假工资737.3元。2021年10月12日,珠海市香洲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珠香劳人仲案字〔2021〕1366号仲裁裁决书,裁决:1.珠海众能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在该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三日内支付***2021年4月份工资1605.99元;2.珠海众能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在该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三日内支付***2020年5天及2021年2天带薪年休假工资2353.65元;3.驳回***的其他仲裁请求。该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原告不服该仲裁裁决,故提起本案诉讼。 本院认为,一、关于经济补偿的问题。 原告于2021年4月12日向被告提出解除双方劳动关系,被告于2021年4月13日回复原告,并要求原告从次日起到珠海市××室上班,原告主张实际工作场所变更至中山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没有事实依据,本院不予采纳。原告在收到被告要求其到新工作地点上班的通知后未请假、未到岗,也未再与被告进行协商,也未举证在变更工作场所后,其工资待遇低于以前,在被告没有就解除双方劳动合同意思表示的情况下,应当视为原告自行放弃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被告以原告连续多日旷工为由解除双方劳动合同,有事实及法律依据,原告要求被告支付经济补偿,本院不予支持。 二、关于2021年4月工资及2020年、2021年未休年休假工资的问题。 原、被告双方对珠香劳人仲案字〔2021〕1366号仲裁裁决书裁决被告向原告支付2021年4月份工资1605.99元、原告2020年未休年休假5天和2021年未休年休假2天工资共计2353.65元均无异议,本院予以认定,被告应当向原告支付2021年4月份工资1605.99元以及2020年、2021年未休年休假7天工资2353.65元。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珠海众能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原告***支付2021年4月份工资1605.99元; 二、被告珠海众能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原告***支付2020年、2021年未休年休假7天工资共计2353.65元;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 附全案证据目录: 原告向本院提交的证据:1.仲裁裁决书;2.送达回证;3.社保缴费记录;4.银行转账记录;5.仲裁决定书。 被告向本院提交的证据:1.入职登记表及入职须知;2.劳动合同书;3.申请书;4.聊天记录;5.钉钉考勤记录;6.违纪公告;7.管理规章制度;8.工资明细表;9.仲裁裁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