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煤矿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2522无锡煤矿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与神木市正鼎煤业服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206民初2522号
原告:无锡煤矿机械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001359056081,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惠山经济开发区畅园路**。
法定代表人:张寿炎,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元元,上海富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神木市正鼎煤业服务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821555695205W,住所地陕西省榆林市神木市神木镇麟州街北段。
法定代表人:杜永红,该公司执行董事。
本院在审理原告无锡煤矿机械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神木市正鼎煤业服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无锡煤矿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神木市正鼎煤业服务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又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无锡煤矿机械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对神木市正鼎煤业服务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356元(已减半收取)、公告费300元,合计1656元,由无锡煤矿机械股份有限公司承担。
审 判 长  张 露
人民陪审员  刘建南
人民陪审员  顾玲花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法官 助理  沈泽全
书 记 员  华丽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