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煤矿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无锡煤矿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与中平能化集团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平顶山市卫东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7)豫0403民初138号
原告无锡煤矿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市惠山经济开发区畅园路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001359056081。
法定代表人张寿炎,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李姗姗,上海富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平能化集团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平顶山市卫东区矿工东路11号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400171780363P。
法定代表人史文波,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广生,男,1971年9月24日出生,汉族,中平能花集团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职工,住平顶山市新华区。身份证号码:
原告无锡煤矿机械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中平能化集团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李姗姗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委托代理人王广生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无锡煤矿机械股份有限公司诉称,原、被告双方于2012年建立买卖合同关系,并签订数份《工业品买卖合同》,约定被告向原告采购乳化液泵等设备。原告积极履行合同义务,但被告有部分款至今尚未支付。截止起诉之日,被告共计拖欠原告货款414000元。原告曾多次要求被告支付上述款项,被告均未支付,故原告诉至法院:1、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支付所欠原告货款414000元,并赔偿逾期付款损失(自2015年2月26日起计算,以414000元为基数、按照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上浮50%的标准计算至生效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被告提前支付的,计算至实际付款之日止。暂计至起诉之日2016年12月15日为55894.25元)。2、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被告中平能化集团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辩称:1、根据合同约定的付款期限和付款方式,那时候合同货款已经超过诉讼时效了。对超过诉讼时效的合同,法院应当对其诉讼请求驳回。2、所有的逾期付款利息不应支持。
经审理查明,原告无锡煤矿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平能化集团机械制造有限公司2012年建立买卖合同关系,并签订数份工业品买卖合同,被告向原告采购乳化液泵等设备。2016年2月25日由原告无锡煤矿机械股份有限公司聘请的瑞华会计师事务所向被告中平能化集团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出具企业询证涵,截止至2015年12月31日被告累计拖欠原告货款464000元,被告盖章予以确认。后被告又给原告汇款50000元,现下欠原告总货款414000元,被告逾期欠原告货款,故原告诉至法院。
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供的工业品买卖合同、付款凭证、询证涵、庭审笔录在案为凭,上述证据具有真实性与关联性,已经本院庭审审核,可以采信。
本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原告依照约定积极履行合同义务,被告未按约定交付货款,属违约行为,原告据此要求被告支付所欠原告货款理由正当、证据充分,应予支持。关于原告要求被告自2015年2月26日起计算,一414000元为基数、按照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上浮50%的标准计算至生效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的诉讼请求,原告未提供证据证明原、被告的付款方式。故应从起诉之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支付至实际付款之日的逾期付款损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五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中平能化集团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无锡煤矿机械股份有限公司货款414000元及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支付自起诉之日至实际付款之日的逾期付款损失;
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348元,由被告中平能化集团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魏 珉
审 判 员  郑新峰
人民陪审员  赵高峰

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石红利
附有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第一百五十九条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数额支付价款。对价款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二项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第二十四条买卖合同对付款期限作出的变更,不影响当事人关于逾期付款违约金的约定,但该违约金的起算点应当随之变更。
买卖合同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买受人以出卖人接受价款时未主张逾期付款违约金为由拒绝支付该违约金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买卖合同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但对账单、还款协议等未涉及逾期付款责任,出卖人根据对账单、还款协议等主张欠款时请求买受人依约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对账单、还款协议等明确载有本金及逾期付款利息数额或者已经变更买卖合同中关于本金、利息等约定内容的除外。
买卖合同没有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或者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出卖人以买受人违约为由主张赔偿逾期付款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计算。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
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