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煤矿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5674无锡煤矿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与永贵五凤煤业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9)苏0206民初5674号
原告:无锡煤矿机械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001359056081,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惠山经济开发区畅园路2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富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永贵五凤煤业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5217952662316,住所地贵州省毕节市大方县六龙镇坝子村。
法定代表人:艾克中,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无锡煤矿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煤矿公司)诉被告永贵五凤煤业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五凤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煤矿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五凤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煤矿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五凤公司支付货款本金344282.49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以货款本金344282.49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1.5倍,自2015年1月1日起算,直至实际清偿日止。截至2019年7月26日,被告应支付原告的逾期付款利息为100762.76元)。事实和理由:煤矿公司与五凤公司存在业务往来关系,经双方对账确认,截止2014年12月31日五凤公司结欠煤矿公司货款本金344282.49元。煤矿公司多次催讨无果,故诉至法院。
被告五凤公司未作答辩,亦未提供证据。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煤矿公司与五凤公司系业务往来单位,五凤公司长期向煤矿公司订购泵站等设备及相关配件产品。2014年10月21日,煤矿公司向五凤公司发出《询证函》一份,载明:截止2014年12月31日,五凤公司结欠煤矿公司款项344282.49元。五凤公司在该《询证函》上加盖公章。2016年10月8日,煤矿公司向五凤公司发出《询证函》一份,载明:截止2015年12月31日,五凤公司结欠煤矿公司款项344282.49元。五凤公司在该《询证函》上加盖公章。
2017年5月22日,五凤公司与煤矿公司签订《付款协议》一份,约定:五凤公司所欠煤矿公司材料或工程款(包含***)344282.49元。经双方同意四年时间内付清,煤矿公司自愿同意按原欠金额100%的比例进行支付,付款时间原则上一季度支付一次。诉讼中,煤矿公司表示五凤公司在2014年12月之后未支付过任何款项。
上述事实,有询证函、付款协议及当事人陈述等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五凤公司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为其放弃答辩及举证质证的权利,应根据现有证据依法裁判。双方通过签订询证函、付款协议的方式确认五凤公司结欠煤矿公司的货款,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五凤公司未按约履行付款义务致成纠纷,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故煤矿公司要求其支付货款344282.49元和逾期付款利息,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关于逾期付款利息,买卖合同没有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的,出卖人以买受人违约为由主张赔偿逾期付款损失的,可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计算。关于逾期付款利息起算点,双方在付款协议中对付款期间进行了重新约定,视为对原付款期限的变更,煤矿公司至今未付款,系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五凤公司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五凤公司应于2017年5月22日起一季度内支付第一笔欠款,即于2017年8月22日前支付第一笔欠款,故逾期付款利息起算点应自五凤公司逾期付款的次日即2017年8月23日起算。关于逾期付款利息的计算依据,因自2019年8月20日,中国人民银行贷款基准利率这一标准已经取消,故应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十条、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零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永贵五凤煤业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支付无锡煤矿机械股份有限公司货款344282.49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以344282.49元为基数,自2017年8月23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的1.5倍计算;以344282.49元为基数,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倍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464元,由永贵五凤煤业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二〇年三月二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