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滕州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481执保261号之三
申请人:滕州市德圣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滕州市官桥镇西公桥村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370481692005477E。
法定代表人:陈庆喜,总经理。
被申请人:***,男,1986年7月20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滕州市。
被申请人:焦振,男,1988年2月26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邹城市。
被申请人:鲁禹庆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东坡北二路169号1栋1单元14层140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510100MA6CLPEE54。
法定代表人:陈庆力,总经理。
申请人滕州市德圣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焦振、鲁禹庆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5日作出(2021)鲁0481执保261号民事裁定,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1864000元。
现因申请人申请解除保全措施,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焦振、鲁禹庆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864000元的冻结。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判员 李 岩
二〇二一年三月一日
书记员 刘宝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