鲁禹庆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滕州市德圣路桥工程有限公司、某某买卖合同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滕州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鲁0481财保1010-1号
申请人:滕州市德圣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滕州市官桥镇西公桥村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370481692005477E。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申请人:***,男,1986年7月20日出生,汉族。
被申请人:焦振,男,1988年2月26日出生,汉族。
被申请人:鲁禹庆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东坡北二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510100MA6CLPEE54。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申请人滕州市德圣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马绪伟、焦振、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20)鲁0481财保1010号民事裁定,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190万元。现申请人向本院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的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马绪伟、焦振、鲁禹庆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90万元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十月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