汉中泰达广告工程有限公司与某某,西安润枫广告有限公司,某某广告合同纠纷执行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汉中市汉台区人民法院
执行通知书
(2019)陕0702执1361号
西安润枫广告有限公司:
你单位与汉中泰达广告工程有限公司广告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陕0702民初79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汉中泰达广告工程有限公司于2019年6月1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9年06月18日立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4条规定,责令你单位履行下列义务:
一、向申请人支付广告费150000元及违约金22500元;
二、向申请人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三、案件受理费2100、执行费2520元由被执行人承担。
以上金钱给付项目合计177120元,直接交纳至下列指定账户。
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汉中分行营业部营业室
账户名称:汉中市汉台区人民法院一案一人一账户专户
账号:6228402917025936766
特此通知。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日
联系人:******联系电话:0916-2536501
本院地址:汉台区风景路东段邮编:723000
风险提示: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的规定,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
(一)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的;
(二)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的;
(三)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
(四)违反限制高消费令的;
(五)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
(六)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