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汉中市汉台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4)陕0702执2850号
申请执行人:陕西泰达工程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汉中市经济开发区(南区)办事处。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7000521240059。
法定代表人:***,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汉中市商务局,住所地汉中市汉台区民主街43号。
法定代表人:***,局长。
陕西泰达工程广告有限公司与汉中市商务局行政协议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陕0702行初3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陕西泰达工程广告有限公司于2024年7月1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同日立案。
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等相关法律文书,责令其:1、向申请执行人支付维护费14.4万元;2、向申请执行人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3、负担受理费50元,执行费2060元。执行中,被执行人向本院涉案资金专户缴纳执行案款146110元,申请人具条领取144050元,本院扣缴执行费2060元。申请执行人确认案件执行完毕。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被执行人汉中市商务局已全部履行完毕本案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
二、本案以执行完毕予以结案。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八月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