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泰达工程广告有限公司

汉中泰达广告工程有限公司与南郑县南湖风景区管理处广告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汉中市南郑区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20)陕0703执异3号
本院在执行汉中泰达广告工程有限公司与南郑县南湖风景区管理处广告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汉中泰达广告工程有限公司申请追加被申请人陕西南湖旅游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为被执行人,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举行听证进行了审查。本案申请执行人委托代理人、被执行人到庭参加了听证,被申请人陕西南湖旅游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逾期未到庭。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五条规定,作为被执行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财产依行政命令被无偿调拨、划转给第三人,致使被执行人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第三人为被执行人,在接受的财产范围内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本案被执行人南郑县南湖风景管理处作为事业法人单位,其管理经营的资产依上级单位南郑县人民政府与陕西广厦投资发展集团有限公司签订的《南郑县南湖旅游综合开发合作框架协议》以行政命令方式划拨给被申请人陕西南湖旅游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并已于2018年2月将南郑县南湖风景管理处的资产、经营管理权等移交给陕西南湖旅游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致使南郑县南湖风景管理处无财产清偿申请执行人债务。同时,南郑区人民政府按照与陕西广厦投资发展集团有限公司签订的协议,确定南郑县南湖风景管理处欠申请执行人广告费等债务由陕西广厦投资发展集团有限公司承担。综上,申请执行人申请追加接受被执行人财产的陕西南湖旅游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为执行案件被执行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七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五条规定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查明,汉中泰达广告工程有限公司与南郑县南湖风景区管理处广告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陕0703民初1838号民事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因南郑县南湖风景管理处未履行判决确定的向汉中泰达广告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广告费1322873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9955元的义务,汉中泰达广告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南郑县南湖风景管理处无银行存款、车辆、不动产登记等可供执行财产,其因改制,南郑县南湖风景管理处的资产、经营管理权已移交给陕西南湖旅游投资股份有限公司,遂以被执行人确无可供执行财产为由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另查明,被执行人南郑县南湖风景管理处系南郑区人民政府的事业法人单位,原负责南湖风景区的管理经营。2016年2月6日,南郑县人民政府为甲方与陕西广厦投资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为乙方签订《南郑县南湖旅游综合开发合作框架协议》,约定将南湖风景区进行改造提升,甲、乙双方按照《公司法》共同出资注册成立陕西南湖旅游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其中甲方以南湖风景区管理处合法有效的固定资产和国有土地2726亩及无形资产的使用权、开发经营权入股,甲方占总股本10%,乙方出资占总股本的90%。并约定原南湖风景管理处的债权债务以甲方为主,乙方配合共同化解。属县级财政债务由甲方化解,其他债务由甲、方双方共同协调,经乙方同意后由乙方出资化解等内容。2018年2月,南郑县南湖风景管理处按照区政府决定,将南湖风景管理处的资产、经营管理权、安全责任全部移交给陕西南湖旅游投资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4月,南郑区人民政府召开常务会议,对南郑县南湖风景管理处债务进行研究,确定南郑县南湖风景管理处欠申请执行人广告费用等债务由陕西广厦投资发展集团有限公司负责偿还。
一、追加陕西南湖旅游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为本案被执行人; 二、陕西南湖旅游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应在本裁定生效后三十日内向汉中泰达广告工程有限公司履行南郑县南湖风景管理处应向汉中泰达广告工程有限公司支付的广告费1322873元及利息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刘汉军 人民陪审员  陈 珺 人民陪审员  徐春艳
书 记 员  贾紫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