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洁虎物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

成都市洁虎物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某某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眉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川14民终2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成都市洁虎物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星狮路711号1栋1单元13楼1303号。

法定代表人:蒋维,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丽,四川达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女,汉族,1974年9月20日出生,住四川省丹棱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阳凡,四川明慎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成都市洁虎物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洁虎物业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劳动争议一案,不服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法院(2020)川1402民初374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1月7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洁虎物业公司向本院上诉请求:撤销原判第一、二项,欠付工资3666元以***对其造成的损失予以抵销。事实和理由:原判认定劳动关系违法解除,该事实认定错误。***主动提出辞职,公司同意其离职申请,就劳动关系解除已达成一致,并安排了工作交接。公司不存在违法解除的情形。一审遗漏了***组织员工罢工,给公司造成严重经济损失的事实。公司因此被业主方罚款5000元,并被终止了双方合作。依照劳动合同第十六条约定,***的行为给公司造成了严重损失,其也有权解除劳动合同。***应赔偿公司损失5000元,此与公司应付其6月工资3666元抵销,其无需再支付***该工资。一审中***已经认可其在与李仕剑通话中提出离职,明确表示拒绝接受工作安排并告知其做到6月底就不会再上班,公司遂同意了其离职申请,不是公司单方解除劳动关系。

***辩称,原判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其虽于2020年3月2日提出过离职,但因洁虎物业公司挽留,双方达成继续履行合同的合意,劳动关系继续存在,洁虎物业公司2020年6月30日无正当理由单方解除劳动合同,构成违法解除,应支付赔偿金。其并未组织过罢工,洁虎物业公司对其所主张的损失也应另案诉讼。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洁虎物业公司依法向其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赔偿金16557元;2.判令洁虎物业公司向其支付2020年6月的未付工资3666元。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9年1月1日,***通过招聘进入洁虎物业公司工作,双方签订了《劳动合同》,期限为2019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岗位为眉山片区经理。主要负责凯旋帝景、江公丽景、凯旋广场、城北一号、凯旋国际公馆等小区的物业管理。合同第六条约定,实行月工资制度,每月基本工资为3000元,以货币形式于每月20日前支付。合同第七项约定劳动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及经济补偿金。第十五条约定,经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变更本合同的相关内容或解除本合同,符合法定情形的,双方均可依照《劳动合同法》及实施条例的规定,解除合同。第十六条约定,劳动者有以下情形的,用人单位以解除合同:1.在试用期届满前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2.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规章制度的;3.出现失职、营私舞弊,对用人单位利益造成损害或不良影响的;4.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有劳动关系,经用人单位指出拒不改正的;5.未经用人单位同意,擅自从事兼职,对完成用人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较大影响或隐患,经指出一次,仍不改正的;6.以欺骗方式,使用人单位在违背真实意思情况下签订或变更本合同的;7.涉嫌犯罪….;8.失联超过24小时….第十七条约定;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30日以书面方式通知劳动者可以解除合同:1.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住院医疗期和医嘱休息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2.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必要培训或调岗,仍不能胜任工作的;3.本合同签订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本合同无法履行,经双方协商,不能就变更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在履职期间,曾于2020年3月2日提出离职,后***继续在洁虎物业公司安排的岗位上工作。2020年6月23日,洁虎物业公司管理人员李仕剑电话通知***派人到江公丽景小区帮助搞卫生,***告诉李仕剑,派不出人员来,派人要提前说,并说要离职。李仕剑让***到现场搞卫生,***未到现场。2020年6月30日,李仕剑电话通知***不用再上班,并通过工作联系函的形式,另行安排员工伍玉辉接替***的工作。另查明:***在2020年6月前的12个月的月平均实领工资为5222.5元,洁虎物业公司欠付***2020年6月的工资3666元。

一审法院认为,***与洁虎物业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合同关系,双方也签订了《劳动合同》。该合同不违反相关劳动法规的规定,系有效合同,双方应严格遵守合同的相关约定和法律规定。本案争议的问题是洁虎物业公司解除与***之间的劳动关系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虽然***在2020年3月提出过离职,但后***继续在洁虎物业公司安排的岗位上工作,应认定为双方达成了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合意。***一直工作到2020年6月底。洁虎物业公司也向***发放工资至2020年5月。2020年6月23日发生的人员安排问题,属于工作中出现的矛盾,属正常问题,双方可进一步协调处理。没有证据证明***在其工作范围内未履职或有懈怠,且***没有给洁虎物业公司造成重大影响和损失,该行为不足以达到洁虎物业公司解聘***的程度。洁虎物业公司电话通知解除劳动关系,也未提前30日书面通知***。该行为不符合双方合同约定的解除劳动关系的约定,更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关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相关法律规定。因此,洁虎物业公司解除与***劳动关系的行为属违法解除,应承担赔偿金5222.5元X1.5个月X2=15667.5元。双方的劳动关系已解除。

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八十七条规定,判决:一、洁虎物业公司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一次性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赔偿金15667.5元;二、洁虎物业公司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一次性支付***2020年6月份的工资3666元;三、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元,由洁虎物业公司负担。

二审中,洁虎物业公司提供了2020年6月24日的会议纪要及会议签到表,拟证明2020年6月24日,洁虎物业公司召开每月工作会议时,李仕剑就6月22日通知***安排人员到凯旋滨江支援,但6月23日到现场途中接到片区经理电话说***未安排人员到场,其询问***,***告知李仕剑“这事我不管,我做到月底就不做了”的情况在会上提出,并询问处理意见,公司负责人同意其离职。***认为其并未明示到6月底就不做了,不构成洁虎物业公司单方解除劳动关系的理由。本院认为,结合一审中李仕剑出庭作证的证言,可以认定洁虎物业公司主张的事实成立,即***在6月23日明确提出到月底即辞职,故本院予以采信。

经审理查明,***在2020年3月2日提出辞职后,洁虎物业公司从4月1日起将其岗位从眉山片区经理调整为仅负责凯旋国际公馆项目。2020年6月22日,洁虎物业公司品质部总监李仕剑通知***安排人员到凯旋滨江支援搞卫生,但6月23日到现场途中接到片区经理电话说***未安排人员到场,其电话询问***,并要求***安排人员到场,如果其他人去不了,就由***本人亲自参加,***明确告知李仕剑这事她不管,月底她将辞职。6月24日,李仕剑在公司会上提出此事,并询问处理意见,公司负责人同意***离职。

其余事实,与原判认定一致。

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为洁虎物业公司与***之间的劳动关系是否属于违法解除。***主张洁虎物业公司解除劳动关系违法,应给付其赔偿金,洁虎物业公司则认为是***主动提出辞职,公司同意其离职,不属于违法解除。对此争议,本院认为,***曾在2020年3月2日提出辞职,后公司对其岗位调整后其继续在公司上班。对于2020年7月1日的劳动关系解除,因洁虎物业公司已举证证明***在此前的6月23日再次提出辞职一事,且其对公司所安排的工作也未予理睬,在此情况下,洁虎物业公司同意了其辞职请求。该劳动关系的解除系因劳动者行使解除权而解除,并非违法解除,依照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不承担支付经济补偿金的义务,更无须承担基于违法解除而承担支付赔偿金的义务。洁虎物业公司的该上诉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原判对此认定不当并判决错误,本院予以纠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判决如下:

一、维持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法院(2020)川1402民初3745号民事判决第二、三项,即“洁虎物业公司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一次性支付***2020年6月份的工资3666元”、“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

二、撤销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法院(2020)川1402民初3745号民事判决第一项。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5元,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均由洁虎物业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魏 东

审判员 罗卫平

审判员 辛利平

二〇二一年二月七日

书记员 申雪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