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天宇威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天宇威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某某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京0108民初49160号 原告:北京天宇威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西北旺东路10号院东区15号楼B座1层。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众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众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9年6月9日出生,住址及户籍所在地均系辽宁省大连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杜润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北京天宇威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宇公司)与被告***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2月31日立案。 本院经审查认为,***以要求天宇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主销售提成、主导及跟单管理奖金差额,向北京市海淀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该委作出京海劳人仲字[2020]第2829号裁决书。天宇公司与***均不服该裁决,向我院提起诉讼。***起诉在先,该案案号为(2020)京0108民初49206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四条规定:“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均不服劳动争议仲裁机构的同一裁决,向同一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并案审理,双方当事人互为原告和被告,对双方的诉讼请求,人民法院应当一并作出裁决。在诉讼过程中,一方当事人撤诉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另一方当事人的诉讼请求继续审理。双方当事人就同一仲裁裁决分别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的,后受理的人民法院应当将案件移送给先受理的人民法院。” 天宇公司与***均不服同一仲裁裁决向法院提起诉讼,两案应并案审理。因***起诉在先,故本案应并入(2020)京0108民初49206案件审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二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并入(2020)京0108民初49206号案件审理。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