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2)京01民终3243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被告):***,男,1969年6月9日出生,住辽宁省大连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桂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原告):北京天宇威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西北旺东路10号院东区15号楼B座1层。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众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众泽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北京天宇威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宇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不服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20)京0108民初4920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2年3月1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因当事人未提出新的事实和理由,不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请求:依法改判天宇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571981.5元。事实和理由:1.一审法院片面采信对天宇公司有利的证据和事实,未能全面查明天宇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前因后果,也未能查明本案纠纷根本原因系***与***私人矛盾导致的针对性报复,机械地将***未执行***不合理的工作邮件安排作为支持解除劳动合同的唯一依据,事实认定严重错误。天宇公司通过邮件提出的工作安排是为了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所故意设置的陷阱,该工作极其不合理,甚至客观上根本无法履行。本案发生的根本原因是***作为天宇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因私人矛盾,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并由***以此作为条件,低价回购***持有的天宇公司的股份,从而实现其个人的超额收益。一审法院未能充分查明双方矛盾不断升级的过程,片面以***未执行工作邮件安排认定构成解除劳动合同的依据,事实认定严重不清,违反了劳动法的基本精神。2.一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天宇公司制定的《员工违规管理制度》,未经过民主程序制定,不产生法律效力。***在被调岗降薪后也始终尽职尽责完成其工作职责,无旷工或者违反规章制度或劳动纪律的行为。***不执行***邮件安排的不合理工作,也不构成严重违反劳动纪律的条件。综上,请求二审法院支持***的上诉请求。
天宇公司辩称,不同意***的上诉请求,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判令天宇公司支付***:1.2018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期间跟单管理奖金191011.07元;2.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571981.50元。
天宇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判令天宇公司无需支付***:1.2018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自主销售提成100000元;2.2018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主导管理奖金25308.39元;3.2018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跟单管理奖金143258.30元。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如下:***于2011年入职天宇公司,任销售副总,双方于2017年2月28日订立有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天宇公司于2019年10月25日提出与***解除劳动合同,并于当日向***送达《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该通知书载明:“您拒绝接受上级领导对您的工作安排,且公司多次尝试与您沟通无果,已经严重违反《劳动法》第二十五条、公司《员工离职管理制度》第四条第4项之规定。经公司研究决定,于2019年10月25日依法解除此前与您签订的《劳动合同》”。
***主张其销售奖金分为三部分,分别为自主销售奖金、主导管理奖金(即销售管理岗奖金)及跟单管理奖金(即公司指派的项目奖金),天宇公司欠付其2018年度自主销售奖金10万元,也未足额发放其主导管理奖金及跟单管理奖金。***主张2018年底天宇公司在年会上公开宣布由其管理的市场销售部、解决方案部及客户管理部均由其他两个经理接任,导致其没有实际的职权,仅有销售副总的虚职,故公司以其拒绝接受上级工作安排为由解除劳动合同系违法解除。***就其主张提交了以下证据。
一、天宇公司销售岗位考核规定(2018年3月)。根据该规定,单个项目奖金额(PB)=(不同类型产品有效合同额*奖金系数),其中渠道奖金系数为直销奖金系数的75%。与最终用户签署的合同定义为“直销”,与非最终用户签署的合同定义为“渠道”。若在某项目中销售岗位的角色仅为“项目跟单者”(也即“项目主导者”为非销售体系岗位),则在项目中计入该销售岗位的“有效销售额”按照“项目有效合同额”*25%进行核计,直接销售岗奖金额PB-DS按照项目奖金核算额PB*25%核计。往上归入销售管理岗位的项目奖金和有效销售额均按此方式核计。若在项目中“项目主导者”和“项目跟单者”均不是“销售体系岗位人员”,则项目奖金和项目销售额均不计入销售团队的有效销售额。若在项目中销售管理岗位人员是该项目的直接销售人员(无论是“项目主导者”或者“项目跟单者”),则该销售管理人员的“管理岗奖金PB-SM”不重复累加,按0进行核计。销售副总的销售管理岗奖金(PB-SM)为(PB*25%)*75%。区域销售总监的销售管理岗奖金(PB-SM)为(PB*25%)*25%。附加考核指标(如销售费用超标、因个人原因导致回款延误等),应酌情暂扣或者扣减“奖金发放额”。***主张其下属销售人员共有三人,分别是孙某、段某及王某,段某及王某是普通销售人员,其上没有区域销售总监,由其直接管理,所以二人的销售业绩其可以享有主导管理奖金;孙某是区域销售总监,其下属有两名销售人员,分别是刘某、赵某,若刘某及赵某有自主销售业绩,则其与孙某分别享有75%及25%的主导管理奖金,若孙某自己产生的销售业绩则其本人不享有25%的主导管理奖金,而是由其享有100%的主导管理奖金;孙某2018年的自主销售业绩的PB为213
746.75元,公司应该支付其上述金额的25%,但天宇公司实际按照上述金额的25%*75%支付奖金,存在25%的差额;此外赵某2018年度自主销售业绩的PB为81
937.50元,公司也按照该金额的25%*75%支付其奖金,但天宇公司将赵某滨州市京博乐安置业有限公司项目的奖金按照直销核算,却未据此给其核算,而是按照渠道核算。此外,孙某、赵某及刘某分别享有跟单管理奖金,数额分别为61111.55元、54545.55元、75353.97元,其作为销售副总奖金数额应为61111.55元*100%+(54
545.55元+75353.97元)*75%。天宇公司认可该证据的真实性,不认可其证明目的,主张按照该证据约定,公司对奖金的核算并无差错,赵某的项目实际就是与第三方签署的,不属于直销,因中标价格接近,且未产生渠道费用,赵某向公司领导提出申请按照直销来核算其奖金,公司同意其方案仅是针对其个人,并不代表***也能以直销来核算奖金。孙某、赵某及刘某的跟单管理奖金数额属实,但根据该证据的规定,***的奖金数额应为三人奖金数额之和*25%*75%。
二、电子邮件,显示2019年1月15日赵某向***等人发送邮件:“销售明细中与滨州市京博乐安置业有限公司签订的全程留痕及文书送达的项目合同,最终用户为滨城区人民法院,此项目虽然是与第三方公司签订合同,但是项目预算(200万元)及中标价格(198.5万元)都是按和滨城区人民法院商谈定的价格进行的,公司也并未产生渠道商费用,请琴姐、秦总核实,此项目是否为直接销售业绩,谢谢”。同日***回复:“OK,可以”。天宇公司认可该证据的真实性,不认可其证明目的。
三、电子邮件。2019年9月23日***向***发送邮件:“鉴于你目前工作量极不饱满,在今年第四季度,我希望你应该有所担当和作为,以对得起你的薪酬。我希望你本周内能认真思考一下你的工作安排,我9月30号将到单位与你沟通此事。另外,从本邮件之日起,希望你严格遵守公司各项规章制度,包括并不限于:没有出差安排时上下班需打卡;每周五需给我发送本周的工作报告;有需要出差时,需提交出差申请等等。最后,请你务必把今年5-7月份期间回大连陪孩子高考、不在单位的起止时间发给我,切切”。同日***回复:“公司员工考勤管理制度里没有明确要求总经办成员(总经理、副总经理、董秘)必须考勤打卡,实际每月考勤汇总也没有上述总经办任何人员的记录。未经法定程序制定新的制度,不能要求按照普通员工考勤,且即使要求考勤,也必须所有总经办成员执行统一标准。附件是2019年1-8月份考勤表”。2019年9月30日***向***发送邮件:“2019年,我在原有法院区域市场覆盖的基础上,新开辟了12个省(直辖市、自治区)的市场工作,在近半年时间里,至少拜访了每个高院信息化部门负责人2-3次,将公司全系列的产品和方案做了汇报,并与相关负责人建立起了良好的关系,为公司下一步开辟这些市场区域打下了较好的基础。但目前全国仍然还有9省(直辖市、自治区)的高院还未建立任何联系,包括:北京、河北、河南、山西、内蒙、安徽、陕西、甘肃、宁夏等。因我个人精力有限,希望你能从中选择3-9个高院,负责相应的市场开拓工作。在今年的最后一个季度的工作要求如下:拜访高院信息化部门负责人2-3次,并了解该部门的主要成员和分工;介绍公司的产品和解决方案;了解该省法院的信息化建设现状,以及主要业务系统(包括并不限于诉讼服务、审判、执行、科技法庭、互联网庭审直播、审委会等)的供应商情况:了解该省法院2020年信息化项目预算编制情况;若对上列工作有任何异议,请及时提出来,一起讨论并修正。再次希望你严格遵守公司各项规章制度,具体如下:每周需给我发送本周的工作报告,最迟提交时间为周六12:00前,若有特殊情况无法按时提交,请提前告知;有需要出差时,需提交出差申请等;没有出差安排时上下班需打卡;根据你在邮件中提到的总经办成员上下班打卡事宜,我同意你的提议,今天我将给所有总经办成员发邮件,要求大家一视同仁,上下班都必须打卡和考勤”。2019年10月9日***向***发送邮件:“基于9月30日的工作安排邮件,目前你没有给我任何回馈。我明天要出差,请你今天务必根据邮件的内容,给我回复。包括:第一,对所安排的工作是否有意见,若有意见,请说明。第二,若无意见,请根据安排,选择区域,并制订下一步的工作计划和目标”。同日***回复:“以上工作安排不合理,实际无法履行”。天宇公司认可该证据的真实性,主张***不服从公司工作安排。
四、2019年10月11日会议纪要。张某:“关于您工作安排的问题和您进行一些沟通……就是您和秦总你们之间往来的那个邮件,我问—下,您说工作内容和要求不合理,请说明理由……您认为合理的安排是应该怎样?”。***:“首先这个工作分配,它不是—个孤立的问题,包括最近的总经办考勤,这都不是一个孤立的问题。说起来还比较多,但有些事情是总经办和股东会层面的问题,所以我今天只给你回答跟这两个问题相关的问题……自2011年入职以来,我逐步建立起来公司的市场销售部和解决方案部。我和***先生共同建立管理了客户服务部。在2019年初,2018年底,我被单方面地解除了对以上三个部门的管理工作。而且,我管理部门的很多人,被秘密通知不许向我汇报工作。我说这些什么意思呢,刚才所讲的这些,是和2019年初工作变化有关系。我讲完了……那我的诉求,第一、我要求公司对我道歉;第二、我要求恢复我对以上三个部门的管理工作”。张某:“那之前秦总邮件里说的那些,管理哪些市场的那些(要求)都没有问题是吗?就是邮件里说的拜访高院2到3次等”。***:“张某,这个事情你不懂,我的回答已经很全面了,你问的答非所问。我不会关心那些具体的细节的。我关心的(问题)我已经回答得很清楚了……”。天宇公司认可该证据的真实性。
五、2019年10月17日沟通录音。***:“对于这个今天这个会呢我希望大家把我说的不对的,刘总你可以随时提出异议来,首先第一个内容就是说我归纳一下,就是在上次我在出差,你们上回沟通的内容,第一个,我叫张某和***和你沟通,给你的工作安排合不合理的问题,第二个,请你,你回复我不合理,请你说明理由……简单的概括为,第一你汇报了公司2011年入职以来的公司的业绩,第二个,在2018年的年底,你认为公司单方面解除了你对市场销售部,解决方案部以及客户服务部的管理权,这个你对这个决定这个应该是不认可的,是不是这样”。***:“这个事情确实的你没有开董事会也没有开股东会,包括中层会议所有会议都没有开过,从你实际的那个开会啊包括后续的工作过程中,这是实际的结果,我当时呢,说实在的,我是顾全大局配合公司工作”。***:“就是调整你提到的就是公司单方面解除你对这个三个部门的管理权,公司有没有开过会?甚至包括开总经办的会?有没有参加过?”。***:“你那属于公布,就基本上你就已经定下来了,对吧,我只是说顾全大局……”。***:“在这个会议室有没有多次开过会,讨论部门的流程和问题?”。***:“那是基本上你写出来了,所谓开会不管开一次会两次会”。***:“第一,关于你的诉讼要求公司向你道歉的问题,那么,2018年年底公司做了所有的决定,都是由董事会或者总经办集体讨论决定,这是公司每年年会的必要的内容必须内容,组织结构,部门配合,流程,这是每年的年会,你入职公司,8年左右以来,并且,关于这个部门的调整在股东会和十年庆典会中宣布的,你这个为什么要向你道歉,这是第一个关于道歉;第二个,关于你要求恢复对你提到的三个部门的管理权的问题,那么,在十年在股东会十年庆典会内容中,明确了销售部由董某管理,你自己在你在庆典会议上的你自己做的年会工作汇报你说了,总经办调整压力摊在董总身上,我会全力支持”。***:“我说了,那个是之前所有开会过程中,你都是公布结果,是你说的公布结果,我说了我当时是顾全大局”。***:“说明你对这个是,这个调整是认可的,你在年会上的录音录像都在”。***:“我顾全大局”。***:“公司也根据你每年的业绩情况给你相匹配的薪酬和奖金,有没有支付你相匹配的薪酬和奖金?销售产品本来就是你的工作,这是关于销售部门的调整,公司并不是单方面的,这些都是经过总经办,你也是总经办成员之一,如果你有异议,那么公司是否有相关的记录,参与的总经办成员,当时是到2008年年底,是7位”。***:“我刚才说过了,你单方面宣布了,我顾全大局,这个东西就是”。***:“为了解决每年的问题,你做了些什么?”。***:“我怎么没做?”。***:“好,你做了就等着今年年底……今年年底来评价一下,这两个部门有什么变化……同时我也尊重你得意见,你如果认为这两个部门你能管的更好,那么,你拿出你的方案,我们横向,每年的横向比较,就今年这一年代管一年的比较,效果怎么样,让我们一线的受这两个部门服务的销售做一个评价。再退一句话说,公司管理的调整,决策机构有总经办,还有总经理,对这些调整,你既然是全力支持和配合的,现在既然用这些方式让公司向你道歉,你是在转移回避上次让你解释给你工作安排合不合理”。天宇公司主张此次谈话属实,文字整理内容应以公司提交版本为准。
天宇公司主张在2018年度年会上,公司明确了原由***管理的市场销售部、解决方案部及客户管理部存在的问题,并撤销了***对三个部门的管理职责,由其他经理接任,但对于***的岗位及工作内容均未调整,且工资也未调整,***作为销售副总,仍有权管理其下属的孙某等人,但***拒绝公司的工作安排,经公司与其沟通仍然无果,公司与***解除劳动合同系合法解除。***主张的10万元奖金是因其2016年负责的恩施项目尚未完全回款,故公司暂予扣发。天宇公司向法院提交了以下证据。
一、2019年10月17日会议纪要,内容与***提交的上述证据五基本相同。***主张应以其提交的录音为准。
二、银行回单及企业对账函,天宇公司据此主张***2016年负责的恩施项目尚有24万元尾款未追回。***对证据形式真实性认可,对证明目的不认可,主张其离职后已无法知晓真实回款情况,且该项目为2016年,公司的制度实施是在2018年,故公司扣发其剩余奖金没有依据。
***以要求天宇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自主销售提成、主导及跟单管理奖金差额等为由向北京市海淀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请,该委作出京海劳人仲字[2020]第2829号裁决书,裁决:一、天宇公司支付***2018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自主销售提成100000元;二、天宇公司支付***2018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主导管理奖金25308.39元;三、天宇公司支付***2018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跟单管理奖金143
258.30元;四、驳回***的其他仲裁请求。***及天宇公司均不服裁决结果,于法定期限内提起诉讼,***起诉在先。
一审法院认为,关于***主张的2018年度剩余10万元奖金。天宇公司虽主张因***2016年项目尚未回款,但并未就当时实施的奖金制度进行举证,且即便按照2018年实施的制度,天宇公司亦未举证证明逾期回款系有***个人原因所致,故法院对天宇公司之主张不予采信,天宇公司应向***支付2018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期间自主销售奖金差额100000元。
关于***主张的主导管理奖金及跟单管理奖金。根据双方均认可的《销售岗位考核规定》,PB为单个项目奖金额,***作为销售副总的销售管理岗奖金为(PB*25%)*75%,区域销售总监的销售管理岗奖金为(PB*25%)*25%,且并未载明无区域销售总监的情况下,则由销售副总享有全部份额奖金。故天宇公司按照孙某2018年自主销售业绩PB*25%*75%支付***奖金符合文件规定,***主张差额缺乏依据,法院不予支持。关于赵某的奖金核算基数,根据《销售岗位考核规定》,赵某的滨州市京博乐安置业有限公司项目系与第三方签署,属于渠道项目,天宇公司虽针对赵某的申请同意按照直销核算其个人奖金,但并不必然代表承诺***仍据此核算,故***主张此部分差额依据不足,法院不予支持,天宇公司无需支付***2018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主导管理奖金25308.39元。关于跟单管理奖金,孙某、赵某及刘某分别享有跟单管理奖金,数额分别为61
111.55元、54545.55元、75353.97元。根据上述《销售岗位考核规定》所载内容,项目跟单者在项目中计入该销售岗位的“有效销售额”按照“项目有效合同额”*25%进行核计,直接销售岗奖金额按照项目奖金核算额PB*25%核计,法院对天宇公司所持核算方式予以采信。经核算,天宇公司应支付***2018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跟单管理奖金35814.58元。
关于劳动关系解除情况。根据***提交的对话录音及天宇公司提交的会议纪要,天宇公司曾在2018年底取消了***对市场销售部、解决方案部及客户服务部的管理权限,市场销售部由其他经理负责,解决方案部及客户服务部由他人代管。***虽表示该调整是天宇公司单方面的决定,但在天宇公司询问其是否参加了会议,是否在年会中表示会全力配合工作,其均表示“顾全大局”,并未表示在决策之时就此提出异议。且即便***不认可天宇公司的职权调整,***的岗位仍为销售副总,仍负责销售工作。天宇公司在邮件中向***提出拜访高院信息化部门负责人、介绍公司的产品和解决方案、了解该省法院的信息化建设现状等工作要求,均是其作为销售岗位的正常工作内容。***虽邮件回复“以上工作安排不合理,实际无法履行”,但并未具体阐明不合理及无法履行之处,且在后续天宇公司组织的谈话中,***也未就此进行解释沟通,而是要求天宇公司致歉并恢复其管理职权。综上,法院对天宇公司主张的解除依据予以采信,天宇公司据此与***解除劳动合同并无不当。***要求天宇公司支付其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缺乏充分事实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一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十条之规定,判决:一、北京天宇威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支付2018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期间自主销售奖金差额100000元;二、北京天宇威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支付2018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期间跟单管理奖金35
814.58元;三、北京天宇威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无需支付***2018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期间主导管理奖金25
308.39元;四、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五、驳回北京天宇威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二审中,***提交了以下新证据:第一组:安徽省、北京市等九省市高院供应商信息表以及高院科技法庭中标公告、信息化网络运维采购公告等九份公告,以此证明***要求***于2019年第四季度开拓的九省市高院均有常年合作的供应商,此前天宇公司也未安排任何人试图拜访九省市高院负责人,***被解除全部管理职位成为普通销售人员后,没有能力和权限调动各部门配合准备各项资料和方案,***明知上述情况却故意要求***在一个季度内开拓上述业务,目的就是故意为难***,以达到解雇***从而低价回购股份的目的。第二组:天宇公司销售团队微信聊天记录以及***、***、***的微信聊天记录,以此证明天宇公司于2018年底解除***的销售副总经理职务只是为了打击报复***,恶意调岗降薪以及天宇公司单方解除劳动合同是***为了低价回购***股权。天宇公司不认可第一组证据的真实性、证明目的和关联性;认可第二组证据的真实性,但不认可证明目的和关联性。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述证据与本案争议焦点均无直接关联性,亦未显示天宇公司要求***开拓九省市高院业务系故意为难***以达到解雇目的等信息,故本院对上述证据均不予采纳。
本院对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天宇公司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是否属于合法解除。根据本案查明的事实,***负责销售工作,天宇公司曾向***提出拜访高院信息化部门负责人、介绍公司的产品和解决方案、了解该省法院的信息化建设现状等工作要求,***以该项工作安排不合理及无法履行为由未执行工作安排,但是其并未提供有效证据证明其相关主张,且***作为天宇公司的员工,在天宇公司就此问题组织的谈话中,亦未就此问题与天宇公司进行解释沟通、具体阐明不合理及无法履行之处,反而要求天宇公司致歉并恢复其管理职权。一审法院据此采纳天宇公司的解除依据,认定天宇公司与***解除劳动合同并无不当并对***要求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的请求不予支持是正确的,本院予以确认。
综上所述,***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十元,由***负担(已交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审判员
***
审判员
邾***
二〇二二年八月四日
法官助理
***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