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金地物业发展有限公司

湖南金地物业发展有限公司申请支付令审查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湘潭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湘0321民督127号 申请人:湖南金地物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湘潭市岳塘区宝塔街道芙蓉中路19号湖湘林语锦绣新城综合楼1、2区050101号。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龙星灯,湖南君子莲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女,1979年3月2日出生,汉族,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人,户籍地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现住湖南省湘潭县。 申请人湖南金地物业发展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申请支付令一案,本院于2023年9月14日立案后,于2023年9月19日发出(2023)湘0321民督127号支付令,限令被申请人在收到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清偿债务,或者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 被申请人***在收到支付令后,以申请人湖南金地物业发展有限公司在湘潭县锦绣名都提供的物业服务质量低下,履职不尽责,存在卫生打扫不及时、消防安全没有保障、公共收益未公开等问题为由,于2023年9月27日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请求裁定终结督促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被申请人***提出的异议成立,应予终结本案督促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案的督促程序。 本院(2023)湘0321民督127号支付令自行失效。 申请费17元,由申请人湖南金地物业发展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九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代理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二十四条人民法院收到债务人提出的书面异议后,经审查,异议成立的,应当裁定终结督促程序,支付令自行失效。 支付令失效的,转入诉讼程序,但申请支付令的一方当事人不同意提起诉讼的除外。